動物毒性試驗實驗目的和注意事項!
毒性試驗之目的,在瞭解以臨床投藥途徑于臨床應用之最長投藥期間連續投藥后,
對于對象動物之安全性,并觀察毒性癥狀。原則上所有動物用新藥品均應實施對象動
物毒性試驗。
1.試驗藥品:使用動物用新藥品擬上市販售之製劑,不得使用其原料藥。
2.試驗動物:使用動物用新藥品擬臨床應用之對象動物,含養殖水產動物。使用時應
選擇健康良好,體重大小接近,過去飼料及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情形及飼養管理方法
清楚的動物。養殖水產動物在試驗期間之飼養水溫,應選擇最適范圍。
3.動物數目:各劑量組哺育動物至少3頭,禽類至少10隻,水產養殖動物至少20尾。
4.投藥途徑:原則上使用臨床應用時之投藥途徑,但有多種投藥途徑時,可選用其中
最容易發生毒性之投藥途徑之1種。
5.劑量分組:原則上分成至少3劑量組,另設陰性對照組。原則上設定臨床應用時之
劑量,高于臨床應用時之劑量及推定的中毒劑量為各組劑量。如以臨床應用時之劑
量倍數表示,通常為1倍、3倍及5倍。如在技術上可投藥的最大劑量,仍不能引
起毒性癥狀時,即以該劑量為推定的中毒劑量。
6.投藥期間:原則上超過臨床應用時之投藥期間。臨床應用時之投藥期間如為長期間
投藥(15天或超過15天),則投藥期間應為超過或等于最長投藥期間,最長為6週。
臨床應用時之投藥期間如為短期間投藥(14天或少于14天),則投藥期間至少為臨床
應用時投藥期間之3倍。
7.觀察及檢查項目:
(1)對于各組全體試驗動物,每天詳細觀察一般狀態。
(2)投藥開始時,投藥中間及投藥結束時,對于各組試驗動物之全部或一部份,實施
血液學、血液生化學及尿液檢查。
(3)投藥期間必須紀錄死亡率,如有死亡動物,迅速剖檢,肉眼觀察組織及器官之變
化后,做成組織切片,實施病理學檢查。投藥期間如有臨死之試驗動物,迅速抽
血實施血液學及血液生化學檢查,并迅速剖檢肉眼觀察組織及器官之變化后,做
成組織切片,實施病理學檢查。
(4)投藥結束時仍生存之全部試驗動物,于實施血液學、血液生化學、尿液檢查后剖
檢,肉眼觀察組織及器官之變化后,做成組織切片,實施病理學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