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致癌性試驗步驟觀察及檢查項目
致癌性試驗之目的是對于試驗動物終生投藥后,測定其致癌性。致癌性試驗需耗費
鉅額經費,故原則上具有如下列性狀而認為有致癌性的可能性時,才有需要實施。
1.化學結構或藥理作用與已知之致癌性物質類似者。
2.致突變性試驗結果呈陽性者。
3.短期毒性試驗或慢性毒性試驗結果,對于任何組織或器官具有引起腫瘤之前驅病變
者。
(1)試驗動物:至少使用1種健康良好,體重近似的動物。原則上使用大白鼠、小白
鼠貨倉鼠(Syrian golden hamster),離乳馴化后即開始,至遲不超過6週齡。
(2)動物數目:各劑量組使用雌雄至少各50隻。
(3)投藥途徑:添加于飼料中經口投藥。
(4)劑量分組:雌雄分別分成至少3劑量組,另設陰性對照組。原則上先實施預備試
驗或依據短期毒性試驗之結果,設定最高劑量、中間劑量及最低劑量。最高劑量
通常為最大忍受量(maximum tolerance dose),即對于試驗動物終生投藥期間,不
會因發生腫瘤以外的原因,縮短生命之劑量。最低劑量通常為引起藥理作用之劑
量,或者推定的臨床常用劑量。中間劑量通常為最高劑量與最低劑量間之等比中
數。最低劑量原則上不低于最高劑量之10%為宜。
5.投藥期間:大白鼠24個月以上30個月以內,小白鼠及倉鼠18個月以上24個月以內,
連續每天投藥。但最低劑量組或對照組試驗動物之累積死亡率達到75%時,應即提
早結束試驗。
6.觀察及檢查項目:
(1)對于各組全體試驗動物,每天詳細觀察一般狀態。投藥開始后3個月內,每週至
少測定體重1次;爾后每4週至少測定1次。
(2)投藥開始后3個月內,對于各組全體試驗動物,每週至少測定飼料攝取量及飲水
量1次;爾后每4週至少測定1次。
(3)投藥開始時,投藥中間及投藥結束時,對于各組試驗動物之全部或一部份,實施
血液學、血液生化學、尿液及眼科檢查。
(4)投藥期間必須紀錄死亡率,如有死亡動物,迅速剖檢,肉眼觀察組織及器官之變
化后,做成組織切片,實施病理學檢查。投藥期間如有臨死之試驗動物,迅速抽
血實施血液學及血液化學檢查,并迅速剖檢,肉眼觀察組織及器官之變化后,做
成組織切片,實施病理學檢查。
(5)投藥結束時仍生存之全部試驗動物,實施血液學、血液生化學、尿液及眼科檢查
后剖檢,肉眼觀察組織及器官之變化,并做成組織切片,實施病理學檢查。